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