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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