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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