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薛*、薛*、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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