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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