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