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张*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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