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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