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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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