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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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