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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