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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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刘某某与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某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