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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共同生活,2004年5月20日生一女孩,名叫郑**,2011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7月31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郑**由被告郑*甲抚养,但是离婚后被告郑*甲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郑**一直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至2014年3月,后因原告王某某出外打工,郑**随被告郑*甲生活至2015年4月,在被告郑*甲抚养期间,对郑**不关爱、不交生活费、不让买学习用具、不买衣服、周末不做饭,更甚者,经常无故打骂将郑**撵出家门,致使郑**性格发生变化,成绩更是下降,为了给郑**一个好点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更有利,特起诉请求,依法变更女儿郑**的抚养权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由被告郑*甲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共同生活,于2004年5月20日生女儿郑**,双方在2011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7月3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郑**由被告郑*甲抚养,但离婚后郑**大部分时间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1日为郑**交纳生活费1600元,现在女儿郑**在滑县道口二完小小学四年级上学,并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在审理过程中,女儿郑**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表示不要求被告郑*甲支付抚养费。经了解,被告郑*甲也愿意女儿郑**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收据郑**的书面材料和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甲离婚时虽约定夫妻所生的女儿郑*乙由被告郑*甲抚养,但在离婚后,女儿郑*乙实际上大部分时间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且在庭审过程中,女儿郑*乙愿意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且被告郑*甲也愿意女儿郑*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故原告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放弃要求被告郑*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系原告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甲所生女儿郑*乙的抚养关系,郑*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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