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韩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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