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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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