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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晋清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晋*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晋*全于2014年11月3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婚生子晋佳成由晋*全抚养,李*承担抚养费;2、李*补偿晋*全2013年1月份至今的抚养费17600元。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李*,被上诉人晋*全的委托代理人邵*、晋建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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