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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