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甲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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