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汪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李**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某与薛*、薛*、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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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