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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汪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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