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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