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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