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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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