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李某某与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甲与银*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某与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边**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