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