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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某某诉称,付某某与邢*某于2007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生育一子邢*甲,因感情不合,于2014年4月29日协议离婚,婚生子由邢*某抚养,协议约定每周探视一次,从2014年10月份起至今邢*某不再让付某某接孩子,无耐,付某某诉至人民法院。付某某在单位上班系半日制,月薪为2800元以上,另又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做兼职司机,也是半日制,月薪为1600元,因付某某小姨出国陪读,将位于平顶山*花苑小区的住房留于付某某。邢*某现已再婚,其环境不适合孩子成长,孩子多次要求和付某某一起生活,付某某现在经济和住房条件都要比邢*某优越,处于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考虑,付某某不断找邢*某协商孩子抚养事宜,其拒不答应,付某某认为邢*某已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望判如所诉。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子邢*甲随付某某生活,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邢*某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付某某与邢*某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婚生子邢*甲归邢*某抚养,付某某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婚生子邢*甲生于2007年9月6日,现系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小学2年级学生。付某某系平顶山市某某总公司汽车驾驶员,每月工资为2800元,因付某某工作时间为半日制,付某某又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兼职驾驶员,月工资收入为1600元(公司证明)。付某某小*某某因孩子在国外上学,其需要陪读,将自己位于平顶山*花苑小区的住房一套留给付某某居住。2014年12月19日,本院对付某某与邢*某的婚生子邢*甲调查时,邢*甲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付某某生活。因付某某与邢*某关于探望及变更孩子抚养权一事协商未果,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邢某某系平顶山市某某总公司汽车驾驶员。邢某某现已再婚。

上述事实,由付某某提供的离婚证、协议书、工资证明、住房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管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为了利于邢某甲的健康成长,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付某某的生活条件及邢某甲的意愿,付某某抚养其子比较合适,故本院对付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子邢*甲随付某某生活;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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