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李某某与余*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某与许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与被告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葛**与被告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