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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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