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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与被告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以先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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