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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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