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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佘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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