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佘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刘*与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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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