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王*,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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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朱**与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靳*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税国庆与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