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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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