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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