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1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黄某某诉简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杨**与黄**、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赵**诉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