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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1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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