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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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