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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唐*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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