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唐*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张*与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杨**与黄**、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诉简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