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王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某某与康*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某与吴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杨**与黄**、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