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4年7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黄某某诉简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肖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诉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