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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4年7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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