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