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杨*与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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