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吴**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某某与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琪诉被告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