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王*与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诉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15)隆**初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015)隆**初字第141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淦某某诉被告余*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132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