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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