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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