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李*某诉被告周*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廖**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靓诉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71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惠诉被告曾从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28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54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42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