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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名李*乙。2014年,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李*乙由被告抚养。判决后,儿子李*乙不愿意到被告处去,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期间,被告从未来看望、探视过儿子,也未打过电话或者给儿子寄过钱,对儿子不闻不问,只是“悄悄的把儿子的户口迁移走了”,且被告现已“再婚”。现儿子就读于内江市*中心小学,为了给儿子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将原由被告抚养的儿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名李*乙(2008年6月5日出生)。2014年,本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乙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内江*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内江*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李*乙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抚养”、照顾至今。期间,被告没有依据法院判决,将李*乙接回自己的住处,未到原告处探视、看望李*乙,未履行抚养义务。另被告现已“再婚”,李*乙就读于内江市*中心小学二年级,李*乙的户口已被被告迁移至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杨林村1组7号。现原告已为了给儿子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将原由被告抚养的儿子李*乙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藉证明、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被告在法院判决后,没有根据自己的主张及法院判决主动将李*乙接回自己的住处,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甚至未到原告处探视、看望李*乙,反而是原告独自抚养李*乙至今。故原告以为了给儿子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为由,要求将原由被告抚养的儿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本案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原由被告刘某某抚养的李*乙变更为由原告李*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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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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