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原告李*某诉被告周*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靓诉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71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惠诉被告曾从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28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54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42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隆**初字第267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