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饶*诉被告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饶*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原告张靓诉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71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惠诉被告曾从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28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54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242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隆**初字第267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136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诉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15)隆**初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015)隆**初字第141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