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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136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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