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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