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锐诉被告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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