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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无法得知被告现在具体的住所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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