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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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