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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