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3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仪陇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女王某甲由被告抚养。由于是女孩,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孩子的生理发育,小孩亦感觉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孩子的生活与学习,严重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为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婚*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说好小孩由我抚养,我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不同意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3日生育一女王*甲,于2005年12月23日在仪陇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2月1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仪陇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甲由男方(即被告)抚养及教育,女方(即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女方有探视权。双方协议离婚后,王*甲先由原告带养,2014年上半年由被告带养,2014年国庆节后,由原告带养,现王*甲在仪陇县某某镇育英某某学校上四年级,跟随原告生活。庭审中,王*甲当庭表示要求随原告生活。庭审后,原告向本院出具意见自愿放弃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同时查明:原告已再婚并怀有身孕,其现任丈夫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抚养王*。被告未再婚。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1.原、被告身份证明;2.王*甲的出生证明复印件;3.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结合原告的说明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无论婚生女王*甲由谁直接抚养,仍是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了婚生女王*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的时间居多,原告现要求抚养王*甲且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考虑到原告现任丈夫庭审中也愿意抚养王*甲,特别是王*甲现已年满10周岁,其当庭表示愿意与原告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本院认为,王*甲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王*甲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