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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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