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王*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